遛車

文章作者:竹篙頭
發表時間:2011/08/29 19:10:27
文章分類:荒謬傳說

  教育部的標準辭典裡面,遛字的用法,有遛馬、遛狗、遛鳥,但是沒遛車。那是理所當然,因為遛車行為是民國百年八月才開始出現的,為的是因應台北市政府停車管理處的新措施。在這之前,因為沒有必要,所以不曾出現遛車這個名詞;在這之後,遛車會變成台北市中下階層身心障礙人士的日常例行公事,所以值得提出來介紹介紹。

  根據教育部國語辭典的解釋,「遛馬」的意思是「牽著馬散步,使馬舒活肢體」,沒有例句;「遛狗」的意思是「帶狗散步,助其舒活筋骨」,例句為「黃昏時,公園裡到處是遛狗的人」;「遛鳥」則是「帶著鳥去散步」,例句是「一大清早,公園裡多的是出來遛鳥的老人」。遛馬在台灣屬小眾用語,一般人用到的機會不多,但是,人牽著馬散步,能達到讓馬舒活肢體的效果嗎?我不知道,所以我存疑。遛狗的目的,在城市生活中,助其舒活筋骨恐怕是次要,主要是助其大小便的解放吧。至於遛鳥,是帶著鳥散步沒錯,我見過的,好像有固定動作,通常是左右手各一個鳥籠,遛者走路大踏步,鳥籠自然就大幌動。為什麼要這樣?我沒養過鳥,也沒遛過鳥,不敢說。但這個大幌動的動作,被拿來形容男性暴露狂的某種變態行為,應該是無可懷疑的吧!

  遛車這個語詞的用法,跟第二種意思的遛鳥比較像,都是借用。事情源起於台北市停車管理處對身心障礙人士的優惠措施聽說被有心人惡用,先是一張身心障礙識別證兩部車共用,用來規避停車費;其後又傳出有識別證的障礙車同一個車位一停就是一個月,嚴重防礙停車位的流動性。為了防制這類的現象,台北市七月下旬發出一個公告,改變身心障礙人士的停車優惠實施辦法,從完全免費的停車,改為連續四小時免費,接下來依一般費率計費。

  於是乎,遛車的現象就跟著出現了。台北市區的停車費率,一小時二十元的很少了。三十元一小時的停車費率,一天收十四個小時,扣除四個小時的優惠,那就是三百六十元。問題是,台北市好些路段的停車費率都是五十元一個小時,一天下來就要六百元。身心障礙者被視為弱勢族群,一個禮拜六天,一個月平均超過二十五天,也就是說部分路段的月停車費超過一萬五千元,誰那麼會賺啊!於是乎,四個小時一次的遛車就很重要了。

  這個世界上,你跟誰都可以過不去,就是不能跟錢過不去!我就看過停車場裡一部掛著障礙車牌的賓士車,每四個小時移動一次車位,省下一天三百六十元的停車費。這就是遛車!當然,同樣是遛車,遛法還是各有不同的。有些臉皮比較薄的,會把車子開出停車場,混個一會再進場,裝模做樣一下,表示我並沒有長時間佔用同一個車位。這就是最標準的遛車,帶著車子散步,助自己的口袋維持有物狀態!部分把法規看得清楚,把執行也摸得透徹的人,乾脆就跟那部賓士車一樣的做法,甲車位移到乙車位,乙車位再移到丙車位,連出場都省了下來。

  我在想,為了謀求應付台北市政府的最新優惠措施的對策,同一個停車場裡的身心障礙車主應該很快就會串連起來,每天一個人輪值,每四個小時把同場子裡的障礙車互換車位;這是小遛,小遛是優於大遛的,因為大遛要帶出場混他一兩個小時,又傷時間,又傷油錢。比較麻煩的是,萬一其中有障礙車主行動真的很不方便,那就只好乖乖繳錢了。對弱勢的優惠,本來就只給小弱勢,大弱勢是分不到那杯羮的!

 

 台北市停車單,左邊是六月開的,不計費;右邊是八月開的,優惠四小時。須不須繳費,依收費員的蓋章為憑。

 

 

 新北市停車單,車牌中有英文字母AB,代表那是障礙車。七月的時候,台北市是不開停車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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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個回應 to “遛車”

  1. Sam says:

    +1
    說到遛車,學生倒是常在高速公路休息站做類似的事情。休息站裡的餐飲費用雖然偏高,至少已將停車費包含進去。遛車的急迫性不像台北市區……有時候停車比開車還要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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